第二巡回上訴法院于2012年9月5日提前一天開始紐約時裝周,在Christian Louboutin SA訴Yves Saint Laurent America Holding,Inc.1案中發(fā)布了期待已久的裁決,該裁決維持原判。 Louboutin著名的紅鞋底作為商標的有效性。更具體地說,法院裁定,當鞋底顏色與鞋幫形成鮮明對比時,由女鞋紅色烤漆外底組成的商標有效,但當紅色外底出現(xiàn)在帶有紅色鞋幫的鞋子上時,則排除對紅色外底的保護。法院還指示美國專利商標局限制Louboutin的商標僅在對比色的鞋子上注冊紅色外底,并確認下級法院否決了禁止銷售帶有紅色外底的單色鞋的初步禁令。這是上訴法院作出的第一項裁決,討論了將單色作為服裝,鞋子或其他時尚產(chǎn)品商標的保護程度,而美學是重點。
盡管對顏色作為時尚產(chǎn)品商標的保護尚未得到廣泛的訴訟,但人們早已解決,在產(chǎn)品外觀不是購買決定的關(guān)鍵因素的情況下,例如綠色實用的干洗墊已經(jīng)成為人們關(guān)注的焦點。Qualitex公司訴Jacobson產(chǎn)品有限公司。2或In re Owens-Corning Fiberglas Corp.提出的粉紅色絕緣材料。參照圖3,法院通常允許商標保護,以使用應用于整個產(chǎn)品的特定顏色為前提,前提是也有輔助含義的證據(jù)。展望未來,只有時間才能證明其他法院將如何解釋Louboutin的決定,并允許或拒絕。時裝顏色的商標保護。正如第二巡回法庭指出的那樣,“多年來,時裝設計的知識產(chǎn)權(quán)保護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毫無疑問,我們將繼續(xù)看到時裝界的成員出庭為爭在衣服,鞋子和配飾上使用顏色。但是,就目前而言,時裝業(yè)者可能擁有更大的靈活性來聲稱顏色是其商標資產(chǎn)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