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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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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則要點】

我國越來越重視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因此在立法層面上首先保證“有法可依”。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嚴格,對于侵權行為打擊力度增加,但是要有一定的限度,否則很可能會阻礙文學、科技的發(fā)展與進步。因此,著作權人在享受著作權時,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兩種類型的著作權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不用向作者支付費用,也不用得到其許可;法定許可是指可以不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但需要向權利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理解與適用】

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4項人身權利和13項財產權利,統(tǒng)稱為著作權人享有的“專有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也缺乏法律的特殊規(guī)定時,他人擅自使用便會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犯,但是還有一些我們應該注意的情況。例如,對某一作品進行評論,往往需要使用作品本身,當電視臺對某一表演活動進行報道時,肯定會將表演活動通過無線電波傳送出去,此種情況下,若沒有對這些權利一定程度的限制,該行為在未得到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都會構成侵權。

法律對于著作權人作品的保護并不是希望作者對其作品進行壟斷,而是給予作者一定的壟斷權,并保障其合理收入?!恫疇柲峁s》規(guī)定,成員國法律有權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不經作者許可)復制作品,只要這種復制不致?lián)p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無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權益。TRIPs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也規(guī)定成員國可以對各種“專有權”進行限制。

著作權法對于專有權限制的立法模式接近于大陸法系國家的規(guī)定,我國對專有權利的限制分為兩種: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適當使用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無須取得權利人的許可,也無須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12種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該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則進一步規(guī)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guī)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在引用合理使用原則時,一定要注意合理使用的前提:必須是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同時必須指明作者和作品名稱,并不能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接下來我們逐一分析12種合理使用的情形: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此種情形下僅限于為個人目的,若還有其他商業(yè)等目的,則為非合理使用,應依法經權利人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同時,也要注意作品的來源,一定是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而不能不問作品的來源。對于此種使用是否受到數(shù)量上的限制,我國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趥€人使用的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主要方式是復制,但不限于復制,改編、朗誦作品都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此處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包括在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此種合理使用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被引用的作品必須是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2.引用的目的在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

3.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

4.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

著作權法將“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和“為說明某一問題”并列,意味著法律區(qū)分了兩種情況:一是與該作品本身相關的使用;二是與作品不相關,只是為了說明其他問題。同時我們還需要注意“適當”的含義,《伯爾尼公約》規(guī)定,對于已合法公之于眾的作品,允許進行引用,只要這種引用符合公平慣例,且不超出達到目的的正當需要范圍。故引用者在自己創(chuàng)作的過程中對于作品的引用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即不能將他人作品構成自己內容的實質部分,否則就不是合理使用。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此種情況下的使用必須符合為報道時事新聞的目的,不能為制作電視節(jié)目而使用,更不能在節(jié)目中無休止使用,這主要是基于民眾知情權和合理保護作者權利的考慮。對于“不可避免”的界定,我們無法給出一個具體的標準來參考,只能在個案中根據(jù)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例如,電視臺要播出某演唱會的新聞,截取歌手現(xiàn)場演唱3秒鐘的視頻作為其報道的內容,該情形下就不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而是在合理范圍的使用。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了解國家的政治、經濟、宗教問題是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也是我們參與國家生活的前提,因此,法律允許作者在沒有作出保留的前提下,報刊等媒體可以刊登已經發(fā)表的該類文章,但是必須標明其出處。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此種公共集會是指群眾性的政治集會等,在該種會議上的講話具有宣傳的性質,讓公眾了解到現(xiàn)在的公共政策信息,但是如果將他人在集會上的公開講話進行成冊出版或者發(fā)行,則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圍。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此種合理使用是為了學校課堂或者科學研究而設,故不能帶有營利性質。在教學和科研領域,這種情形非常常見,但是復制、翻譯也要在一定的限度內,若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達到了市場替代的效果,使得大家不再購買正品而使用該復制翻譯制品,損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權益,則不是此種意義上的合理使用,而且在使用過程中也不得將其翻譯內容進行出版發(fā)行。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則限定為:“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shù)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本C合著作權法我們可以看到,合理使用的主體僅限于教學科研人員,限制的權利也僅為復制權、翻譯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七)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此為國家機關公務性的合理使用。此處的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等,使用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被使用的作品必須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2.國家機關執(zhí)行公務的對象必須是某一具體特定的作品,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作品;

3.使用需要在合理的限度內。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圖書館等收藏的作品的物質載體經過長時間的使用后會自然磨損,但該作品仍須向公眾提供,以豐富公眾的社會文化活動、便于公眾學習知識,故在此種情況下,對其進行復制不會損害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但如果不是為了保存目的而是出于其他商業(yè)營利目的,則不是合理使用。

該處的復制也應滿足一定的條件:

1.為了保存版本或者陳列的需要;

2.作品的范圍僅限定于本館已經收藏的作品,不能超過此范圍。

此處的作品既包括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又包括尚未發(fā)表的作品,但作者明確聲明不發(fā)表和不允許復制的除外。圖書館等具有保存資料和提供信息的功能,我們此處所說的合理使用是指保存資料的功能。對于信息提供功能,《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guī)定了提供網絡數(shù)字化作品的場所、對象和方式:“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shù)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shù)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蓖瑫r對此類作品進行了限定:“......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數(shù)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應當是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并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還要求圖書館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該作品,并防止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著作權人的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對于表演權規(guī)定了現(xiàn)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種形式,此處的表演僅指現(xiàn)場表演。免費是指表演者不得收取任何報酬的同時觀眾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此處的報酬包括任何形式的以任何名義支出或者收取的直接或間接的費用或者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此類作品僅限于在室外公共場所的作品,而不包括在室內場所或室外私人場所陳列的作品,而且對作品的使用方式也限定于臨摹、繪畫、攝影、錄像,不得以其他方式對其進行復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了解釋:“......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是指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社會公眾活動處所的雕塑、繪畫、書法等藝術作品......”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漢族人口占據(jù)絕對優(yōu)勢,故作品的語言以漢字為主,同時漢族與其他少數(shù)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發(fā)展不平衡,為保障少數(shù)民族接受教育、獲得更多的信息,故法律允許將漢族作品翻譯成少數(shù)民族語言,并在其生活領域流通,豐富其文化生活。合理使用的特征為:

1.使用對象只能是中國作者已經發(fā)表的漢族文字作品。

2.作品僅限于文字作品,其他電影、電視等作品則不適用。

3.翻譯成的少數(shù)民族作品只能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十二)將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允許通過網絡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fā)表的文字作品,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此種合理使用是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盲人提供的福利,使得盲人能夠像正常人一樣閱讀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合理使用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二、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依照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在使用某一作品時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但要向其支付一定的費用。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guī)定了以下幾種法定許可: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上述規(guī)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該法定許可適用范圍比較廣泛,不僅限于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的匯編權、復制權和發(fā)行權,還限于出版者、廣播電臺、電視臺、錄音錄像制作者的復制權和發(fā)行權,但是使用者必須尊重作者的署名權、注明出處并支付相應的報酬。

(2)只有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的教科書才能適用此處規(guī)定的法定許可。

(3)編寫者只能使用作品的片段、縮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等?!督炭茣ǘㄔS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規(guī)定:“......作品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是指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2000字的文字作品,或者國家教育規(guī)劃(不含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3000字的文字作品。短小的音樂作品,是指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教科書中使用的單篇不超過5頁面或時長不超過5分鐘的單聲部音樂作品,或者乘以相應倍數(shù)的多聲部音樂作品?!?br />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轉載是指原封不動或者略有改動之后刊登已經由其他報刊發(fā)表的作品,摘編是指對原文的主要內容進行摘錄、縮寫。同時需要注意的是:



(1)該法定許可僅限于報刊之間的相互轉載,不適用書籍之間以及書籍與報刊之間的轉載;

(2)進行轉載摘編的報刊不能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作品的完整性;

(3)法定許可只是免除了使用者尋求著作權人許可的義務,其依然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該法定許可只適用于被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如果尚未被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只是在網絡上傳播,或者如果音樂作品作為配樂為電影作品使用,都不能適用該情形下的法定許可。同時,該法定許可只允許復制錄音作品,而不允許發(fā)行錄音制品。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此種法定許可不適用于電視臺播放電影作品,也不適用于播放已經錄制于錄音制品中的作品以及電視臺播放錄制于錄像制品中的作品。

5.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guī)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fā)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制作課件,由制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該條法定許可也是為了促進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實際上是將編寫教科書的法規(guī)的許可延伸到了網絡環(huán)境。

三、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某人基于正當理由需要使用某一作品時,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jù)此人的申請,將對已經發(fā)表的作品進行使用的權利授予申請人的制度。強制許可的功能在于對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使公眾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利用該作品,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法律目前對于該許可沒有規(guī)定,但是由于中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與《世界版權公約》,故公約中對于強制許可的規(guī)定依然可以適用。

【風險提示】

判定是否為合理使用,一定要將行為人的目的和行為綜合起來進行判斷。法定許可的范圍相對來說較小。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對象都應是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相關案例】

蔣某某與周某某、江蘇某出版社、北京鳳凰聯(lián)動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蔣某某系網址為http://www.yub0u.tw的“白木怡言博客”中文字的作者。涉案書籍《懸崖邊的貴族蔣某某:蔣家王朝的另一種表達》的著者為周某某,江蘇某出版社出版,定價28元。該書封面及書脊下端顯示“鳳凰出版?zhèn)髅郊瘓F鳳凰聯(lián)動江蘇某人民出版社”字樣。涉案書籍亦通過亞馬遜網等網絡進行銷售。網易等多家網站、《北京晚報》等多家報刊對涉案書籍進行了介紹、摘錄或連載。2010年,蔣某某委托律師多次致函周某某和江蘇某出版社,要求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同時致函《北京晚報》、人民網等媒體,要求其停止對涉案書籍的介紹、評論、連載等行為。另查,涉案書籍累計印制數(shù)量為7萬冊。

原審法院認為:蔣某某在博客上發(fā)表的文字,表達了其個人的思想、情感,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文字作品。其享有的著作權應受法律保護。周某某撰寫的涉案書籍侵犯了蔣某某享有的著作權;江蘇某出版社的行為也侵犯了蔣某某的著作權,依法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宣判后,周某某、江蘇某出版社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定:周某某為撰寫涉案書籍而使用蔣某某博文一事沒有得到蔣某某許可。首先,作為紀實作品的傳記,參考第一手資料是合理的,但參考并不意味著抄襲。作者在參考第一手資料后,完全可以以自己的方式表達出來,從而完成其作品,而并非一定要原文摘抄。其次,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這屬于合理使用的一種方式。但行為符合該條的規(guī)定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且使用文字的數(shù)量應在一定限度內。本案中,周某某使用蔣某某的博文時既沒有為蔣某某署名,也沒有指明出處,且使用數(shù)量近2萬字,該行為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圍。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節(jié)錄)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xiàn)或者引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fā)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fā)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zhí)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fā)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chuàng)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shù)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fā)行;


標簽:佳木斯 武漢 銅陵 紅河 白山 玉溪 青島 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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