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是否可以得出“商標共存協(xié)議”剝奪了當事人提出商標異議或無效宣告的主體資格呢?答案應該是否定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見并沒有承認商標共存協(xié)議具有絕對效力。相反,其肯定了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者法院有權審查以下問題:商標共存協(xié)議是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否“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及公共利益”。特別地,即便存在商標共存協(xié)議,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仍應有權審查相關商標同時在市場上使用時,是否易消費者混淆,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比如誤認藥來源或性質),從而損害公共利益。為此,商標共存協(xié)議不能“一般性地”否定當事人提出商標異議或商標爭議的法律資格。依照這樣的法律原則,承認共存協(xié)議的效力才不違背《商標法》關于商標異議程序和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主D See US TMEP 1207. o1(d)( viii). See also 3 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818:79(4thed.)美國商標法下,共存協(xié)議不同于“共存注冊”( concurrent registration)?!肮泊孀浴钡姆上拗茋揽?通常包含商標使用的地域限制?!睹绹m漢姆法案》第二條第二款(d)項規(guī)定: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整體或部分近似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或者之前商業(yè)中使用而未放棄的標志或商號,用于中請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易使相關公眾混淆,則不子注冊,除非:商標局局長認為,在給定使用方式或地城的條件限制下,由多個主體持續(xù)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到相關的商品之上,不會導致相美公眾發(fā)生混淆、識別錯誤或欺騙,則可以準予商標共存注冊,但是要求在共存商標未申請或未注冊前,相關主體應當有權正當使用共存注冊之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