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shù)國家的商標法及國際公約均規(guī)定了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標志不得注冊為商標,因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有很多,法律法規(guī)無法完全列舉所有的情形。其中的一種情況比較難以判斷,即標志中含有低俗用語而導致該標志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低俗用語是多元化社會中的語言文化現(xiàn)象,有輕蔑、譏諷、挖苦、謾罵、攻擊、戲謔、調(diào)侃等多種類型,除了戲謔和調(diào)侃等可在一定程度上被大眾所接受的用語外,其他的低俗用語通常不被文明社會所認可,使人反感、不悅,有的甚至具有強烈的冒犯性。商標具有傳播的社會屬性,與個人的言行相比,其傳播及影響的范圍更加廣泛,如若將低俗用語注冊為商標,則將有損公共秩序或道德。商標權(quán)是消極權(quán)利,當涉及到公共利益時,商標權(quán)必將受到限制。[1]因此,在商標注冊中,對低俗用語的認定顯得尤為重要。 英國法院曾在2006年對Woodman v French Connection Ltd(以下簡稱“FCUK”案)案做出判決,主審法官對有低俗用語嫌疑的商標“FCUK”做出認定,引用了豐富的案例和法規(guī)作為支撐,最終認定“FCUK”商標并未違反《英國商標法》第3條第3款第a項中規(guī)定的“公共政策和公認的道德準則”,可以繼續(xù)使用;我國法院于2017年對上海俊客貿(mào)易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以下簡稱“MLGB”案)進行審理,合議庭多數(shù)意見認為“MLGB”商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10條第1款第8項規(guī)制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一審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無效宣告的行政裁定。 中英兩個案件雖然相隔十余年,但存在不少相似之處。兩個案件體現(xiàn)了兩國法官對公共秩序的界定,以及對低俗用語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的認定,但兩國法官在認定“低俗用語”時均缺乏清晰的條理,有些論述存在邏輯錯誤。同時,英國在商標法的制定和司法實踐上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有不少涉及公共利益保護的商標注冊的典型案例。隨著我國具有“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越來越多地被用于注冊,在商標注冊審核和低俗商標的認定方面,對英國法的比較研究可以為我國的實踐提供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