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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商標注冊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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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仍然具有濃厚的行政管理法色彩,商標主管部門管理本位思想仍很嚴重。明確商標注冊是民事法律行為,對于從理論上克服管理本位思想,設計科學合理的商標注冊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既然商標注冊是民事主體為自己設定商標權的民事法律行為,那么注冊程序的設計就應當貫徹由法律行為制度集中體現(xiàn)的民法基本原則,如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體現(xiàn)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基本理念。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在這方面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筆者以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一)將誠實信用原則落實到注冊申請、異議等具體制度中
商標注冊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恪守誠實信用原則。我國2013年商標法雖然在第7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是,該原則在注冊申請程序中沒有通過具體規(guī)定予以貫徹,使法律對當事人誠實信用的要求流于空泛。例如,在申請環(huán)節(jié),沒有要求申請人聲明使用意圖,也沒有要求申請人聲明就其所知,申請注冊的商標不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如故意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愿承擔賠償因此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如果法律作出這樣的明確規(guī)定,起碼會對申請人起到警示作用,使其在申請時謹慎從事,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而且,目前申請商標注冊基本上都要先進行查詢,以避免被駁回,延誤申請時間。查詢的證據即可以作為盡到注意義務的證據,所以,這樣的要求也不會給申請人增加過分的負擔。但是,該要求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注冊申請的質量。再如,在異議環(huán)節(jié),法律也沒有對惡意異議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使在審理中證明異議人系惡意異議,裁定異議不成立,異議人也不承擔任何責任,他只不過沒有得到他本來不應當得到的東西,而被異議人因此所受的損失也得不到任何補償。這是惡意異議得以滋生和泛濫的法律上的原因。如果商標法在相應部分規(guī)定,注冊申請行為、異議行為、無效申請行為等被司法判決或者行政裁決認定為具有惡意,行為人應當承擔賠償對方因此所受損失的責任,讓惡意行為人不僅不能從自己的惡意行為中得益,而且要為之付出代價,相信會對行為人起到積極的警示作用,促使他們恪守誠實信用原則。這樣的規(guī)定符合民法原理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③,他國也不乏先例④,完全站得住腳。如此,則可以使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注冊、異議、無效等各項程序中真正得到貫徹,大大減少搶注等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
(二)廢止全面審查原則,改采不審查主義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民事權利的取得、行使和處分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由當事人自行決定,除非有特別的理由并經過法定的程序,他人(包括政府)不得干預。按照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規(guī)定,對于相對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受該行為損害的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行使撤銷權)時,法院才可以依法審理并撤銷該行為。法院判決撤銷該行為,該行為即自始無效。如果受該行為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該相對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瑕疵因一定時間的經過而得到補正,依法轉化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任何人不得再申請撤銷。為了加強對欺詐、脅迫行為的制裁力度,保護受欺詐、脅迫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國《民法通則》將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為的民事行為規(guī)定為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但是,實踐中卻發(fā)生了這樣的情況:實施欺詐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在市場情況發(fā)生變化、該民事行為變得對自己不利時,出來主張該民事行為無效。由于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沒有申請宣告無效的時間和申請主體的限制,任何人、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宣告該行為無效,因此,法院不能拒絕其申請,而如果法院支持其要求,顯然不合理。本來為了保護受欺詐、脅迫一方當事人,強化對欺詐、脅迫行為人打擊力度的制度設計,卻被實施欺詐、脅迫行為的人所利用。有鑒于此,合同法回歸傳統(tǒng)民法,將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規(guī)定為相對無效(可撤銷)的合同⑤。我國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為的民事行為從絕對無效到相對無效的立法調整,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并從中引出應有的教訓。
我國商標法采全面審查原則,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審查機關既要依職權審查有無駁回注冊的絕對事由,又要審查有無駁回注冊的相對事由,并依職權做出決定。絕對事由事關公共利益,由審查機關主動審查是符合法治原則和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的,合理的。而相對事由是關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在先權利(權益)兩個民事權利(權益)之間的沖突,不涉及公共利益,屬于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理論,應當在有在先權利(權益)人提出反對意見時,審查機關才能介入,進行審查。因為他人的商標注冊是否會在市場上與自己的商標造成混淆,是否會損害自己的利益,在先權利人自己最清楚,用什么樣的方式解決糾紛最合適,也只有權利人自己才能做出最佳選擇。在沒有在先權利(權益)人參與的情況下,由審查機關主動審查并做出決定,既不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也難以保證審查決定的科學合理,而且浪費了審查機關大量的行政資源,不利于申請人快速、便捷地取得商標注冊,不利于民事主體商業(yè)經營活動的順利開展。因此被批評為“依職權介入甚至挑起前后商標權人之糾紛”[7]。因此,我們主張取消全面審查原則,改采不審查主義,即在初步審查階段,注冊機關只依職權對駁回注冊的絕對事由進行審查,不對駁回注冊的相對事由依職權進行審查,而留給異議程序進行審查。在異議程序中,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和申請人可以充分舉證、申述自己的理由,甚至進行辯論,這樣,審查員就可以全面了解情況,做出符合實際的判斷。因此,不審查主義不僅不會降低注冊質量,而且可以提高注冊質量。
反對取消全面審查原則的人認為,如果初步審查階段不對駁回注冊的相對事由進行審查,會增加商標注冊人的商標監(jiān)控成本,導致?lián)屪⒊晒β侍岣?,近似商標并存注冊增加,降低注冊質量,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這仍然是一種“父母官”式的思維。我國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為的民事行為從絕對無效到相對無效的立法調整的歷史經驗值得這些人認真思考。當初將欺詐、脅迫等行為規(guī)定為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就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但實踐證明這種越俎代庖的制度設計卻事與愿違,并不能實現(xiàn)立法者的良好愿望。商標權是私權,保護自己的商標權,防止被他人混淆,是商標所有人自己的事情。而且,他人的申請是否會給自己的注冊商標造成損害,是否會在市場上造成混淆,商標注冊人自己最清楚。因此,無論從理論上說,還是從實際上看,都應當由商標注冊人自己承擔起保護其商標權的責任。只有在權利人維權遇到困難,請求公權力幫助時,公權力才可依法介入。這不但不會降低注冊質量,而且可以防止注冊機關用權利人自己都不認為會發(fā)生混淆的在先注冊商標駁回在后注冊申請的問題。至于增加權利人的維權成本的問題,確有可能。但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付出一定的代價,承擔相應的成本,這是理所當然的,相反,由政府用全體納稅人的錢為權利人看家護院,才是不公平的。
另外,由于注冊商標中有相當數量的商標實際上已經“死亡”,而這些“死亡”商標仍然登記于注冊簿,在形式上仍然是有效的注冊商標,按照全面審查原則,審查人員必須將這些商標納入審查對比的范圍。因此,按照全面審查原則進行審查,審查人員不僅做了大量的無用功,而且可能用已經“死亡”的商標駁回了真正需要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換句話說,審查機關辛辛苦苦地做了妨礙商標注冊和商業(yè)發(fā)展的事,不但無用,而且有害。
因此,我們認為,我國商標注冊審查制度應當認真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廢止全面審查原則,改采不審查主義,即審查機關只依職權審查駁回注冊的絕對事由。對于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駁回注冊的相對事由,審查機關不應該越俎代庖,主動審查,而應留給異議程序處理,即只有在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時,審查機關才進行審查?!稓W共體商標條例》和歐盟多數成員國都采這種制度,實踐證明效果良好⑥。這是解決我國商標注冊程序繁瑣、冗長,注冊周期過長,不能適應經濟發(fā)展需要的根本途徑。因不審查主義可能產生的惡意搶注增加、注冊質量可能下降等問題,可以通過相應的配套制度設計來解決,如對惡意搶注、惡意異議等規(guī)定嚴格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罰款)。
(三)注冊審查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
因注冊申請與在先權益的沖突(相對事由)產生的商標注冊糾紛在性質上屬于民事糾紛。民事糾紛可以由當事人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只要不損害公共利益,審查機關沒有理由反對。因此,審查機關應充分尊重申請人和異議、無效程序中相關當事人的處分權,由相關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自己判斷注冊申請(商標注冊)是否損害自己的在先權利(利益),自己決定是否需要反對注冊申請,提出異議或者無效申請,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因為申請的商標是否會與自己的注冊商標在市場上造成混淆,是否會損害自己的利益,采取何種方式解決糾紛最有利,注冊人自己最清楚,審查機關應當鼓勵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解決與商標注冊有關的糾紛,而不是相反。如歐盟及其成員國在異議程序中設置了一個“冷卻期”,讓當事人自己協(xié)商解決注冊糾紛,該“冷卻期”可因當事人的申請而延長。只有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解決的糾紛,才由審查機關依法裁決。實踐證明,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友好協(xié)商解決,只有少數糾紛需要審查機關進行裁決。而我國注冊審查機關在在先注冊人提交了同意在后申請人商標注冊的“同意書”的情況下,卻仍然以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損害公共利益為由駁回申請人的注冊申請。⑦這是對當事人的極度不信任,是對民事主體私權的過度干預。建議學習歐盟成員國的經驗,在異議程序中設置一個冷卻期,讓當事人在這個期間內協(xié)商解決糾紛。根據歐盟的經驗,多數糾紛可以在這個冷卻期內由當事人自己解決,而不需要審查機關進行裁決。⑥冷卻期制度可以有效減輕審查機關的工作量,節(jié)約行政資源,而且可以使糾紛的解決更符合當事人的意愿,從而提高注冊審查的效率和質量,使商標注冊制度更好地滿足經營者對商標的需要,為經濟發(fā)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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