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美國司法部對“美國廣播電臺、作家和出版商協(xié)會”(ASCAP)提出反托拉斯訴訟,在法院主導下,該案最后達成和解。美國政府與ASCAP的合意,詳細記載于此案判決中。該判決最早于1941年作成,其后歷經(jīng)多次修改,最重要一次修改是在1950年,于1960年再度修正。該判決中最主要之內(nèi)容如下:(1)會員對ASCAP之授權(quán)必須是非獨占性授權(quán)(non-exclusive license);會員可自行授權(quán)他人使用其作品并收取使用費;(2)ASCAP除了一攬子許可(blanket license)外,尚必須提供經(jīng)濟合理的按項目許可授權(quán)方式(per program license)以便使用人有所選擇;(3)ASCAP對相同類型的使用人必須用同樣的標準及方式收費,不得有差別待遇;(4)ASCAP不得拒絕授權(quán)給使用人;(5)收費標準需合理,使用人對收費標準的合理性有疑義時,需提請紐約區(qū)域法院認定;(6)ASCAP不得拒絕符合入會資格的作者或出版人入會,亦不得對會員實行差別待遇;(7)使用費的分配方式必須客觀合理。該合意判決作為規(guī)范ASCAP運作的準則,ASCAP必須履行,在此司法監(jiān)督下,ASCAP的行為受到很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