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J. Sai Deepak在這篇文章中詳細分析的,孟買HC混淆了這一點。該部門對《 1985年文本》第2條第10款中沒有“排他性”和“無條件”一詞的論點表示反對,認為根據(jù)1985年文本,使用權可以轉讓給多個人。它認為BSNL的移轉測試不適用,理由是最高法院僅涉及與電信部門有關的綜合合同,并且該案件的事實無法擴展。這項裁決明顯模糊了使用權轉讓與單純使用權授予之間的界限,在這種情況下,對商品的所有權沒有通過。因此,使用權的轉讓已與僅由第三方(例如,被許可人)使用IP的交易沒有區(qū)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