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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委:審查辛格法官的知識產(chǎn)權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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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Shamnad最近報道的那樣,小道消息說,德里高等法院的Manmohan Singh大法官是知識產(chǎn)權上訴委員會(IPAB)主席職位的主要競爭者。根據(jù)他在德里高等法院網(wǎng)站上的簡介,在他于2008年4月11日被任命為德里高等法院法官之前,他主要是知識產(chǎn)權律師。任命知識產(chǎn)權律師為法官可能是一把雙刃劍。盡管毫無疑問,知識產(chǎn)權律師很可能會帶來一定程度的專業(yè)知識,但在某些圈子中,人們認為這樣的任命也傾向于反映出原告人的偏見,因為最成功的知識產(chǎn)權律師通常是原告。律師,正是這些成功的律師才成為了替補席。

幾年前,在我的一個帖子中留下的評論批評曼莫漢·辛格法官的判決,聲稱“正義曼莫漢·辛格或多或少是原告”。我不認為這種概括有任何用途。法官應以自己的判斷力來判斷。多年來,我在本博客上介紹了曼莫漢·辛格法官的其他判決,以及其他SpicyIP博客作者,在此我想討論一下并回溯到一些最令人難忘的判決,或者我應該說有爭議的判決就知識產(chǎn)權法的各種問題發(fā)表意見。

版權法和商標法規(guī)定的知識產(chǎn)權用盡

當今,知識產(chǎn)權法中最關鍵的問題之一是知識產(chǎn)權權利用盡的問題。例如,一旦將受版權保護的書籍或商標的商品出售給零售客戶,IP所有者通常會“耗盡”其控制商品在市場中進一步流通的權利。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以將商品轉售給任何人。精疲力竭的原則是二手經(jīng)濟的基石。在過去的6年中,Manmohan Singh法官有機會裁決涉及窮竭原則的兩個案件-一個涉及版權法,另一個涉及商標法。

在2010年的版權案件中,國際出版社John Wiley起訴了一家印度經(jīng)銷商,該經(jīng)銷商將Wiley的低成本印度出版物出口到美國等國外。轉售商辯稱,根據(jù)《版權法》,Wiley一旦將其投入市場流通,就已經(jīng)用盡了該書的實物版權–版權法第14條在這一點上很明確。盡管當時的法律十分明確,但曼莫漢·辛格法官還是裁定版權擁有者為由,并發(fā)布了一項臨時禁令,禁止印度經(jīng)銷商向國外司法管轄區(qū)出口低成本的印度出版物。在我看來,辛格法官的判決是非常非常錯誤的推理–在這里,我已經(jīng)解釋了判決的各種問題寫于6年前。我對判決的主要抱怨是,它完全誤解了合同法的簡單法律原則,例如“合同特權”,而不是用盡原則。結果,一家完全合法的業(yè)務被關閉。據(jù)我所知,這一判決從未上訴,審判拖延了幾年。

幾年后,Manmohan Singh法官根據(jù)《 1999年商標法》有機會考慮用盡。該立法第30條第3款明確表明,商標所有者用盡了控制進一步出售商標的權利。經(jīng)所有者同意將其投入市場后,三星開始起訴幾家印度經(jīng)銷商,他們從比印度市場便宜的國家購買正版三星打印機,并利用價格套利以較低的價格出售進口打印機時,曼莫漢·辛格法官面臨著這一條款的解釋。比三星在印度銷售這種打印機要多得多。

曼莫漢·辛格(Manmohan Singh)法官在一個相當令人驚訝的判決中裁定商標所有人勝訴,該判決導致銷售正宗三星產(chǎn)品的經(jīng)銷商的業(yè)務被關閉!上訴后,該分庭全面并最終否決了曼莫漢·辛格法官。可以在此處訪問Sai Vinod關于判決的帖子。海關委員會同時發(fā)布了一個通函,明確表明《商標法》允許平行進口–曼莫漢·辛格法官隨后對其中一位稅收官員采取了限制措施,要求其在文件中做出某些評論,指出與通函及其先前的判決有關–我是在這里寫的。(最高法院的上訴仍在審理中。)

版權和互聯(lián)網(wǎng)

Manmohan Singh大法官就互聯(lián)網(wǎng)中介人的版權侵權和賠償責任問題做出的一項重大判決是2011年以來的MySpace判決。這是印度首例處理侵犯版權案件中棘手的中介責任問題的案件。MySpace是YouTube類型的平臺,被T系列起訴侵犯版權。辛格法官必須就兩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做出裁決–第一個問題是MySpace是否應根據(jù)《版權法》對版權侵權承擔責任,因為同樣需要一定的知識。在第二問題是《信息技術法》第79條為互聯(lián)網(wǎng)中介機構創(chuàng)建的“安全港”的解釋。辛格法官在這兩個問題上均裁定版權擁有人勝訴。阿姆蘭在這里和這里寫了兩個帖子,批評這一判斷。Ananth Padmanabhan為IJLT寫了更詳細的文章也批評了這一判斷–我認為很多批評是有根據(jù)的。據(jù)我所知,這一判決從未提出上訴,審判一直在進行。幸運的是,對于互聯(lián)網(wǎng)行業(yè)而言,辛格法官在此案中的判決已被2012年《版權(修訂)法》中的新安全港條款所抵制。如果他的判決未受到2012年《版權(修訂)法》的有效裁定,YouTube之類的中介機構將面臨很高的法律風險。

曼莫漢·辛格法官就互聯(lián)網(wǎng)上的版權侵權問題做出的另一項有爭議的判決是《Star India Pvt》案。有限公司和奧爾斯。v。Roy Ma和Ors。在這項單方面判決中,他下令封鎖150個據(jù)稱正在流播Star TV信號的網(wǎng)站。他在判決中沒有提到他實際上已經(jīng)瀏覽了全部150個網(wǎng)站–法官如何才能以原值來接受原告的話,而實際上不查看這些網(wǎng)站就阻止150個網(wǎng)站?

LG案和IPR(進口貨物)執(zhí)行規(guī)則,2007

該LG案涉及對《 2007年IPR(進口貨物)執(zhí)行規(guī)則》的解釋。這些規(guī)則允許海關人員在發(fā)現(xiàn)任何貨物侵犯版權,商標或專利權的情況下,限制將其進口到該國。在這種情況下,海關部門向LG發(fā)出了通知,因為專利權人聲稱LG的進口侵犯了其知識產(chǎn)權。LG通過向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宣告性救濟,并將此案標記為Manmohan Singh大法官。在我看來,應該立即將訴訟扔掉,因為海關部門的此類通知只能在令狀法院而非民事法院面前提出異議–《海關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不得提起民事訴訟。針對海關部門的行動。在這里。

曼莫漢·辛格(Manmohan Singh)法官并沒有駁回訴訟,而是解釋了2007年《知識產(chǎn)權進口規(guī)則》,認為海關官員不能裁定專利是否違反了該規(guī)則。至少可以說這是一種令人震驚的誤解,因為這些規(guī)則明確賦予了海關部門裁定此類糾紛的權利。在上訴中,分庭法官通過了簡短,簡潔的命令,否決了曼莫漢·辛格法官的命令,并裁定,除非海關認為案件超出其能力范圍,否則海關部門有權根據(jù)規(guī)則決定專利侵權問題。可以在此處訪問我們關于分庭法官判決的帖子。涉及LG案件的傳奇故事到此還沒有結束-曼莫漢·辛格法官后來還發(fā)布了一項宣告性判決,裁定LG并未侵犯有關專利–奇怪的是,盡管提起訴訟,他也沒有分析該專利的主張是否受到侵犯根據(jù)專利法。我在這里寫過關于這種判斷的文章。

藥品專利案

鑒于德里高等法院是藥品專利訴訟的溫床,因此,其中許多案件都在曼莫漢·辛格法官面前,這一點不應讓人感到驚訝。

讓我從著名的霍夫曼·拉·羅氏訴Cipla一案開始-這是首個在TRIPS之后在印度審理后決定的藥品專利侵權案。法官曼莫漢·辛格(Manmohan Singh)在此案中做出了最終判決–他裁定,盡管該專利有效,但并未受到侵犯,因為據(jù)稱Cipla制造的是該專利化合物的另一種多晶型物。Shamnad寫了一篇很長的文章,概述了判決的許多法學缺陷。在上訴后,分庭法官最終否決了曼莫漢·辛格法官的判決,尤其是在Cipla的多態(tài)辯護方面??梢栽诖颂幵L問數(shù)據(jù)庫規(guī)則上的SpicyIP帖子。(最高法院的上訴仍在審理中。)德里高等法院關于默克案的其他判決也最終推翻了仿制藥公司提出的多形抗辯。

盡管Roche訴Cipla案無疑是Manmohan Singh法官廣泛宣傳的藥品判決之一,但肯定不是唯一一個遭到他的判決受到批評的案件。2012年,Manmohan Singh大法官通過了一項單方面臨時禁令,禁止Ind-Swift侵犯Issar Pharmaceuticals的專利。我寫了一篇文章,概述了該專利的許多缺陷,即該專利是在2005年之前授予制藥發(fā)明的事實。僅閱讀專利便會引起警鐘。正如巴拉吉(Balaji)去年在一篇文章中所記錄的那樣,單方禁令甚至在36個月后都沒有撤消。

然后還有Dastinib案,Manmanhan Singh大法官通過了一項臨時禁令,禁止兩家印度制藥公司侵犯BMS的Dastinib專利。斯帕迪卡(Spadika)寫了一篇文章,記錄了曼莫漢·辛格法官在這里的判決所產(chǎn)生的問題。除了她提出的問題外,我想指出的是,高等法院本來應該只是等待審判完成-為什么在提起訴訟6年后又通過了一項臨時命令?

在Onbrez上還存在Novartis訴Cipla專利侵權案,法官Manmohan Singh禁止Cipla侵犯屬于Novartis的5項專利。我認為,此案的判決是完全合理的,因為Cipla的法律策略相當愚蠢,并且基本上已經(jīng)發(fā)出了強制令。

關于生物仿制藥的有爭議的判斷

我認為這是曼莫漢·辛格法官最有爭議的判決之一。該判決迅速被分庭裁定。盡管中止了判決,但判決在許多層面上都是令人震驚的。

Genentech在針對赫賽汀生物仿制藥的發(fā)布中針對DCGI,Biocon和Mylan提起的訴訟中通過了該判決。曼莫漢·辛格法官的判決有幾個問題。我只說兩個。首先是法官憑空創(chuàng)造了“數(shù)據(jù)排他性”制度。我已經(jīng)寫了,取而代之的是數(shù)據(jù)獨占政權在這里(雖然不是在生物仿制藥的情況下),但我已經(jīng)通過提出一項修正案,法律支持這樣的說法。法官不能通過對法律的解釋來建立這種制度。

除了通過非常脆弱的推理創(chuàng)建數(shù)據(jù)獨占性制度外,還有一個更大的問題,即如何承認訴訟。DCGI的監(jiān)管決定只能在書面法庭上提出質疑-然而,Genentech已根據(jù)《特別救濟法》提起了宣告性救濟的訴訟。我們已經(jīng)看到LG在本文前面討論的情況下采用了類似的作案手法。像LG案一樣,Manmohan Singh大法官裁定他有權審理此案?!端幤泛突瘖y品法案》第37條明確規(guī)定了DCGI免于民事訴訟的任何責任。這是所有立法中的標準條款-您不能在民事法院起訴印度政府或其任何官員。不過,辛格法官僅通過以下三句就駁斥了這一點:就被告而言,就該法第37條的規(guī)定而言,沒有任何武力,因為尚未對可能參與批準程序的任何政府雇員提起訴訟?!庇煤唵蔚挠⒄Z來說,他裁定第37條保護個人免受起訴而不是作為法律官員的官員。這與該條的措詞完全相反,其內容如下:

“ 37。保護真誠采取的行動。-不得因真誠地根據(jù)本法完成或打算進行的任何事情對任何人提起訴訟,起訴或其他法律程序。”

根據(jù)曼莫漢·辛格法官的解釋,我們現(xiàn)在可以在印度各地的地方法院起訴專利局,DCGI和海關,要求這些官員做出行政決定。

拉胡爾(Rahul)在這里發(fā)表的文章中強調了該判決的其他法律問題。希望分庭法官能夠推翻曼莫漢·辛格法官的判決。

有問題的損害賠償判例–臨時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

在過去的幾年中,愛立信針對印度移動電話公司提起了多項專利侵權訴訟。德里高等法院在這一系列訴訟中通過了幾項奇怪的命令。去年,大法官曼莫漢·辛格(Manmohan Singh)通過一項判決,基本上命令Intex在審判開始之前就向愛立信支付“臨時損害賠償”,這是一項令人難以置信的命令,因為在印度或普通法中沒有“臨時損害賠償”的概念。我在這里為SpicyIP寫了一篇冗長的來賓文章。我獲悉,該分庭在上訴后仍保留該判決,但不確定該案的當前狀況。

與法官曼莫漢·辛格(Manmohan Singh)有關的與損害賠償有關的第二項判決是Sholay判決。我已經(jīng)在這里寫過有關判決書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判給了原告Rs懲罰性賠償。100萬。我認為,有關懲罰性賠償?shù)恼麄€結論都是有缺陷的–我在我的帖子中解釋了判決在法律上有缺陷的原因。然而,最令人驚訝的是,當原告明顯承認無法證明實際損害賠償時,辛格法官批準了懲罰性賠償–那么,法院如何計算足以懲罰性的賠償呢?

Swatanter Kumar案

除了上面列出的幾項有問題的知識產(chǎn)權判決外,我還想借此機會指出曼莫漢·辛格法官的一項非常有問題的非知識產(chǎn)權判決。該判決是曼莫漢·辛格法官在Swatanter Kumar法官提起的誹謗訴訟中通過的口頭命令,該訴訟指控他的前法律服務員指控他性騷擾,以及一些報道此事的媒體。當時的前最高法院法官庫瑪(Kumar)法官正在領導國家綠色法庭,丑聞給他和整個最高法院帶來了極大的尷尬。

當國家媒體開始24/7全天候報道此案時,法官Swatanter Kumar提出了誹謗訴訟,根據(jù)最高法院在現(xiàn)在臭名昭著的撒哈拉案件中的判決,尋求插科打–的命令–在這種情況下,SC基本上將插科打orders的命令合法化理由是它只是推遲報道,而不是禁止報道。法官Swatanter Kumar出現(xiàn)了一系列高級辯護人,隨后是Manmohan Singh法官,他隨后通過了措辭含糊的禁令,禁止媒體報道此案的某些方面。盡管并未實施全面禁令,但措辭含糊不清的命令足以使報告文學感到放松,因為記者對邊界的不確定性很高。

當時,我為《合法印度》寫了一篇文章,指出了曼莫漢·辛格法官的判決中最明顯的缺陷–最高法院在高等法院的con視權下確定了通過“禁令”或“延期權”的權力–這意味著a視請求必須提交高等法院,并分配給有權聆聽此類such視請求的花名冊法官–法官不能在民事訴訟中通過此類命令進行誹謗。然而,這正是曼莫漢·辛格法官在高等法院原審局中擔任法官時發(fā)出的禁令的情況。據(jù)我所知,庫馬爾法官仍在NGT任職,據(jù)我所知,前律師是沒有得到最高法院的審判的。

一些總結性想法

從這篇文章可以明顯看出,我認為曼莫漢·辛格法官做出的許多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知識產(chǎn)權判決都存在嚴重的法律問題?,F(xiàn)在,是否任命他為IPAB主席將由任命委員會決定,該委員會由馬德拉斯高等法院在Shamnad Basheer訴印度聯(lián)邦一案中授權的司法機構多數(shù)成員組成。我不知道該委員會將用來確定特定候選人是否適合擔任IPAB主席一職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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