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介紹了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在P&G v TRAB案中作出的裁決的內(nèi)容。在這種情況下,寶潔公司要求自注冊日期起超過五年的時間將WEISHIDA商標無效。因此,根據(jù)《商標法》第41.2條(現(xiàn)已重新編號為第45.1條),寶潔必須證明其商標在提起訴訟商標之日是眾所周知的,并且該訴訟商標是惡意使用的。但是,還必須克服另一個困難:第L.13條規(guī)定的注冊馳名商標保護僅適用于訴訟商標用于不同的商品。在這種情況下,貨物是相同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即使貨物相同,第十三條也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