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臭名昭著的Intel Corporation訴CPM UK Ltd.一案中,歐洲法院(ECJ)解釋了第4條第4款第(a)項的范圍,目的是確定提起訴訟的必要條件。商標稀釋。原告是一家著名的生產(chǎn)微處理器的公司,并在英國(UK)和歐盟擁有由“INTEL”一詞組成的各種商標。鑒于,被告是英國“ INTELMARK”商標的所有人。英特爾公司辯稱,對方使用其有爭議商標的商標將不公平地利用或損害其商標的獨特性根據(jù)為實施歐盟商標指令而頒布的1994年英國商標法。最初,原告向英國商標注冊處投訴使用被告商標的使用,但未成功。隨后,英特爾公司向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提交了上訴,但法院駁回了上訴。然后,原告向上訴法院提起了下一次上訴;觀察到商標之間的相似性雙方。但是,由于法院無法確定稀釋的程度以及可以提供保護的情況,因此上訴法院暫緩了該案的審理程序,等待歐洲法院提起訴訟。歐洲法院連續(xù)分析了許多國內(nèi)和國際因素,以確定雙方商標之間的聯(lián)系。此外,它提出了以下因素,以評估商標稀釋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