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IPS協(xié)議》中有關地理標志的概念只有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沒有出現(xiàn) indications of source、 appellations of origin和 palace of origin,這樣就使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M indications of source appellations of origin FH paalaceorigin獨立出來,成為一種與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同等的知識產(chǎn)權。并非《 TRIPS協(xié)議》不承認或無視 indications of source、appellations of origin和 palace of origin,而是因為這些已經(jīng)在其他有關公約加以規(guī)定。這樣,地理標志的內(nèi)涵就非常清晰,有利于成員國遵守并減少分歧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糾紛。因為WTO與其他組織顯著不同之處就是有爭端解決機制,如果成員國因此產(chǎn)生過多糾紛,必然會給WTO正常運轉帶來困擾而且也不符合WTO的宗旨。就地理標志這一定義來看,涵蓋了實質與形式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首先,地理標志是商品的標志;其次,該標志表明產(chǎn)品來源;最后,產(chǎn)品來源決定了商品特定的質量、聲譽或其他基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