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商標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商標必須能以圖樣加以表示方能允許注冊,如果在申請商標不能滿足“以圖樣加以表示”的要件,則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應予以駁回。此外,《澳大利亞商標審查指南》明確規(guī)定了的商標注冊形式采用圖樣表達輔以描述性表達的混合表達制度(graphic and descriptive representation systems)[4]。且聲音商標若是音樂商標和非音樂商標組合而成的,其中音樂部分不能是以完整的樂譜而呈現(xiàn),如一首完整的樂曲是受到限制的,這就牽涉到了音樂作品著作權的問題,對這一方面加以限制尤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