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無印良品”起訴
日本“無印良品”侵權
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以及其商標授權公司北京無印良品發(fā)現(xiàn)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以及其子公司上海無印良品生產(chǎn)、銷售的抹布、面巾、浴巾、浴室用腳墊等商品上使用了“無印良品”“無印良品”字樣,侵犯了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權利,遂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根據(jù)判決文書,本案原告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無印良品”商標的所有權人,該商標注冊于2001年,核定使用在第24類“棉織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單、枕套、被子、被罩、蓋墊、坐墊罩”商品上。北京無印良品成立于2011年6月,棉田公司為其投資人之一。2011年6月,棉田公司授權北京無印良品在中國獨家使用涉案商標,用于商標項下指定商品的生產(chǎn)、銷售及宣傳推廣。
本案被告之一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是注冊于日本的一家企業(yè),2005年5月其成立了上海無印良品,主要經(jīng)營生活雜貨等商品。
原告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相關“無印良品”商標權的行為,共同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和中國大陸的所有實體門店及相關媒體發(fā)布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60萬元。
二被告共同辯稱,其在浴室用腳墊商品上有注冊商標,在該商品上使用“無印良品”“無印良品”系使用己方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此外,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是簡體字“無印良品”,而其使用的是繁體的“無印良品”,且為其首創(chuàng),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