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底撈”以商標侵權為由將“河底撈”告上法庭。“海底撈”認為,“河底撈”餐館所使用的“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公司注冊的商標為近似商標,因此“河底撈”在其經(jīng)營場所使用“河底撈”商標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作為全國知名的川味火鍋品牌,“海底撈”在火鍋行業(yè)有著龐大的消費者群體和市場占有。而“河底撈”餐館作為一家2018年剛剛核準登記的新企業(yè),面對業(yè)界巨頭的控告選擇強硬地回擊。
首先,“河底撈”認為“海底撈”對于近似商標的控告是無效的,否認二者商標屬于近似。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而“河底撈”與““海底撈””中,河與海無論在字形、讀音和含義上都有著明顯的區(qū)別。而“底撈”二字雖然重復,但卻在標識圖像和字形上有著明顯的差別,不會被消費者混淆。
其次,“河底撈”方面認為,二者在經(jīng)營范圍上雖有重合,但并不相同,不會造成消費者的錯誤識別?!昂5讚啤钡闹饕?jīng)營范圍是川味火鍋,只提供火鍋服務。而“河底撈”雖然也提供火鍋菜品,但重點還是湘菜中餐,就算是火鍋也是河鮮為主。
而作為本案的受理法院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在公開審理此案后,也認為:從文字商標近似性判斷標準來看,二者在音、形、意上都有著明顯的區(qū)別;從圖像標識來看,在形狀、顏色和結構上也不構成相似;最后二者的經(jīng)營范圍不同,并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
因此,8月12日,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案從立案到結案共計歷時11天,有關人士表明,權利的維護應當有標準、有底線。但從名字的相似性來判斷商標侵權未免有些草率,更應考慮是否會造成消費者識別障礙,從而造成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