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買軟糖時,你看出“徐福記”“聖福記”嗎?會因為品牌商標接近,徐福記公司和圣福記公司發(fā)生了紛爭。前不久,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公布通告,法院一審判決書“徐福記”“聖福記”兩個品牌商標造成相近品牌商標,“聖福記”商標無效。
據(jù)悉,1992年,徐福記公司在中國內(nèi)地創(chuàng)辦;1994年“徐福記”注冊商標。歷經(jīng)數(shù)年經(jīng)營管理,徐福記公司在新春糖界、喜糖界、休閑軟糖界占有一隅之地。而此案訴爭品牌商標第13705835號“聖福記”由圣福記公司申請,核準應用在第29類“魚制食品、水果罐頭、蛋、加工過的堅果”的商品上。
徐福記公司曾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品牌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聖福記”無效的提交申請。2018年3月,商評委對“聖福記”品牌商標做出無效宣告判決。
圣福記公司不認可商評委判決,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核以為,訴爭品牌商標“聖福記”與“徐福記”的八個引證品牌商標,在文字造成、呼叫、整個視覺上相對接近,若相互之間應用在同某一或相近的商品上,使更易相應人們對的商品的來原發(fā)生混在一起誤以為或者是以為的商品來原兩者會存在對應關系。
同時圣福記公司出具的說明無法說明訴爭品牌商標能與引證品牌商標相分辨,起到相應人們不會混在一起誤以為的情況。故此,“聖福記”與“徐福記”的八個引證品牌商標造成了相近品牌商標,違背了商標法相應標準規(guī)定。
商標法第三十條標準規(guī)定,提交申請注冊申請的品牌商標,和別人在同種的商品或相近的商品上已注冊申請的或者是初步審定的品牌商標相同或相近的,由商標局駁回提交申請,不予公告。另外,第三十一條標準規(guī)定,兩個及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種或相近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的商標申請注冊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提交申請在先的品牌商標;同日提交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應用在先的品牌商標,駁回其他人的提交申請,不予公告。
鑒于此,法院駁回圣福記公司的訴訟訴求。
另外,南都記者知曉到,徐福記公司曾在2015年報請商評委對“黃福記”品牌商標做出無效宣告。
2016年5月,商評委做出對“黃福記”品牌商標予以保持的判決。鑒于不認可商評委的判決,徐福記公司向北京知產(chǎn)法院提訴。
2017年10月,北京知產(chǎn)法院審核以為,徐福記公司提交申請的說明能說明“徐福記”在“黃福記”提交申請注冊申請前,已在軟糖的商品上取得一定的認知度?!包S福記”更易會造成相應人們誤認與徐福記公司會存在某一相關聯(lián),“黃福記”品牌商標的注冊申請侵害了徐福記公司的在先權益。故此法院判決撤消商評委判決,并栽定商評委再次做出判決。
商評委方面不認可一審判決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告。最終,北京高院三審駁回上訴,保持一審原判。